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共有产权房”住房公积金配套政策的通知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作者:npgjj | 发布时间:2026-01-13 10:05| 阅读: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共有产权”购房政策相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持续释放“共有产权”购房政策红利,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配套政策效能,现就完善“共有产权房”住房公积金配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各县(市、区)、武夷新区管委会的“共有产权”住房,继续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所购房产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开具的购房发票,认定其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房票不作为公积金提取凭证。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支付的购房款,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为保障资金安全,贷款期间如发生逾期且达到起诉条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处置抵押房产。
三、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共有产权”购房政策适用人群,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