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1-03-29 09:29| 阅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和2020年度预算编制的报告》、市财政局《关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决算情况和2020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关于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关于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建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平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内设6个科,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4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3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0年,新开户单位402家,净增单位189家;新开户职工1.62万人,净增职工1.2万人;实缴单位4819家,实缴职工19.63万人,缴存额31.4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08%、6.51%、5.79%。2020年末,缴存总额263.2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56%;缴存余额94.73亿元,同比增长6.6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 2020年,7.1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5.54亿元,同比增长7.0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1.26%,比上年增加0.95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168.4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8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6万笔15.9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13%、增长7.32%。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10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72万笔166.82亿元,贷款余额90.01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34%、10.59%、5.7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5.02%,比上年末减少0.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1家。

2.异地贷款: 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0万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4282.3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0202.5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 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372笔53223.70万元,当年贴息额3098.80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779笔224754.60万元,累计贴息4405.43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20年末,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四)购买国债: 2020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国债0亿元。2020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18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协定存款6.16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5.02%,比上年末减少0.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20年,业务收入30335.99万元,同比增长6.34%。其中,存款利息1974.7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8356.21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5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0年,业务支出18583.14万元,同比增长12.19%。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3944.10万元,归集手续费619.9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868.82万元,其他3150.26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0年,增值收益11752.85万元,同比下降1.76%。其中,增值收益率1.29%,比上年减少0.1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951.1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86.7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614.89万元。

2020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1186.7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415.68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6002.9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71803.3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1069.49万元,同比下降11.56%。其中,人员经费662.12万元,公用经费34.62万元,专项经费372.7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99.13万元,逾期率0.332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6002.99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2020年末,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业务。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6.94%,国有企业占25.92%,城镇集体企业占1.20%,外商投资企业占1.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1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5%,灵活就业人员占0.17%,其他占0.29%;中、低收入占99%,高收入占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1.28%,国有企业占20.06%,城镇集体企业占3.23%,外商投资企业占1.2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9.1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45%,灵活就业人员占0.76%,其他占1.8%;中、低收入占99.79%,高收入占0.2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5.5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03%,租赁住房占0.5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5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64%,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2.72%。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54%,高收入占3.4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2.08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5.36%,比上年末减少3.2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372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0.29%,90-144(含)平方米占67.21%,144平方米以上占2.50%。购买新房占71.6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8.3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7%,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4.6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5.2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1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7.17%,30岁-40岁(含)占34.82%,40岁-50岁(含)占24.41%,50岁以上占13.60%;首次申请贷款占84.61%,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5.39%;中、低收入占99.25%,高收入占0.75%。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2020年末,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8.82%,比上年减少39.4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0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涉及机构及职能调整。

截止2020年末,共有工行剑州支行、工行光泽支行、工行政和支行、建行延平支行、农行建阳支行、中行建瓯中行、中行邵武支行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等8家银行开办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另有兴业银行建阳支行仅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实施疫情防控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2月17日,出台《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停产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恢复缴存的,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至12%,单位可在5%至12%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2020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058元,依此设定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287元,合计为457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57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58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42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42元。

(3)明确军转干部缴存基数。新调入的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允许调入单位按照当月工资加上所在单位同级别干部上一年度的各类奖金进行测算缴存,自2020年4月16日起执行。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实施疫情防控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2月17日,出台《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提取的人员,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或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提取。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提取。家庭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需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提取。

(2)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是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每年还贷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对月不对日,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的还贷本息。二是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每年限办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已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三是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偿还金额必须在5万元(含)以上,超过5万元的按照万元的整数倍。职工一方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偿还;若职工一方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的,必须先用自有资金偿还,还贷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可低于5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偿还贷款本金的金额。四是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内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20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未做调整即延平、建阳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35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服务云谷小区,保障新区建设。围绕武夷新区建设总体大局,积极落实云谷小区一期剩余住房配套贷款政策,持续将服务窗口前移,主动深入选房现场为市直干部职工提供业务咨询,进驻网签大厅现场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办事能力、业务办理效率大幅度提升,为购买云谷小区的市直干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230万元左右,预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21户、约1.22亿元,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服务云谷小区建设工作机制。

2、优化营商环境,审批时限再提速。全面聚焦缴存单位和职工关切的堵点难点事项,重点推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集中梳理22项公共服务事项,对标全省先进,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即办件”比例提至90.91%,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3强化窗口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要求,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受理内容、办理时限、办理方式、申报材料等基本要素全面规范统一,打破以往业务条块分割模式,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星级服务”,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依法审批,五星服务全程网办事项占比达到82.76%。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推进数字赋能打通便民通道稳步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并顺利通过住建部及省住建厅两级检查验收,形成覆盖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公积金APP、闽政通APP等14余个渠道为核心的综合服务体系,55项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就近办”,全力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全年全市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缴存单位3206家、占比52.36%,注册缴存职工14.28万人、占比65.59%,为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多形式、全方位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线上业务办理服务,总访问量超过107.67万人次,12329短信发送243.73万条,传统柜面服务逐渐向互联网融合服务转型,全年线上办理缴存、提取等业务6.93万笔、4.72亿元,网办业务大幅增长,全程网办率提至30.93%,其中缴存提取网办率达47.75%,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

2、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依托数据互联互通,按照“五级十五同”要求,重新梳理绑定29项公共服务便民事项,主动推进与各部门的数据共享,实现与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税务、数办、银行等6个部门信息互联共享,网上商贷自助提取合作银行扩至4家,开通全国“跨省通办”3项高频业务和浙闽赣皖四省边际城市“跨省通办”5项高频业务,不断提升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0年2月20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阳管理部被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授予“2020—2022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

2020年3月23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中共南平市委政法委员会评为“2019年度南平市直平安单位”。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0年未发生该情况。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2020年未发生该情况。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20年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