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作者:综合科 | 发布时间:2017-05-22 16:04| 阅读:次
南房金管〔2017〕40号
营业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防范骗取、套取公积金行为发生,经研究,现将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南平市范围外办理异地购房贷款,办理提取业务时,除提供正常的还贷提取材料,无需提供该笔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主借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二、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时,对职工提交的购房材料有疑议的,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暂收职工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进行异地房产真实性核查。
三、以上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归集科联系。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