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08]4号)精神,决定自2008年7月起按照不同县、市职工家庭单、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调整后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县市 南 平 (含延平) 邵武、建阳、 建瓯、武夷山 顺昌、浦城 光泽、 松溪、政和 贷款 限额 双方30万元 单方25万元 双方25万元 单方20万元 双方21万元 单方18万元 双方18万元 单方15万元
县市
南 平
(含延平)
邵武、建阳、
建瓯、武夷山
顺昌、浦城
光泽、
松溪、政和
贷款
限额
双方30万元
单方25万元
双方25万元
单方20万元
双方21万元
单方18万元
双方18万元
单方15万元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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