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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业务科 发布时间:2008-02-14  
一、条件:
1、职工个人在本市(县)内调动工作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至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
2、企业重组、职工整体并入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批量转移至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
3、因下列原因之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或批量转移至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内进行托管:①企业因改制、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倒闭,职工暂无新单位就业;②职工个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无新单位就业;③职工个人在本市(县)内调动工作或调离本县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经单位盖章),如果单位集中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批量转移的,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经单位盖章);
    2、根据不同转移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在本市(县)内调动工作:调动证明或新单位就业证明。
(2)企业重组、职工整体并入新单位:企业改制文件。
(3)转入“托管户”内进行托管:企业改制文件或辞职(调动)证明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职工个人携带办事所需材料到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审批;
    2、持已审批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填写《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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